解析: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罪时,检察院应依法追加起诉。
具体而言,当地人民法院受案后,被告因被指控涉及新罪名而需重新进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程序,进而导致其先前所涉案件暂时无法开庭。
在此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审理程序,而新发生的案件也不应被退回至当地检察机关,相反,应在继续审理原案件的同时,通知当地检察机关对新罪进行补充起诉。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重复审判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考量因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应在已知被告人存在新罪的前提下先行做出判决,而应将前后两起罪行合并审理。
例如,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若发现新的事实,可能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建议;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七日内给予答复或持不同意见,则人民法院应依据本解释的规定,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法院并非必须强制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先行判决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非绝对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