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无疑揭示出了对姓名权的侵犯,使用他人的名字必然需要在取得当事人认可,交付正式的书面授权或同意书方能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相关的民事行为,否则任何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