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优先设定抵押权然后再设定租赁权。如果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注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原则上不会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重大阻碍。
然而,若该已抵押的标的物被出租,存在租赁期限超越抵押权实现期限的可能时,仍然可能给抵押权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倘若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向承租人揭示有关抵押事宜,出租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若已如实告知,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其次,可以考虑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当抵押合同签署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原有的租赁关系将不受该抵押权的任何影响。这意味着,租赁权具备一定程度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的新受让人仍将保持其法律约束力。在此期间,受让人无权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亦不可擅自更改租金及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