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单位行贿案件中,并不存在可以直接予以豁免起诉的情况,唯一能够得以除外的情况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范畴;
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再者,若犯罪分子已经获得了国家特赦令而免除了其应受的刑罚处罚;
此外,如果该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当由受害人提起诉讼,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告知或撤回诉讼请求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也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免于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