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客体该罪名所侵害的法律权益是公民个人和集体所有权的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行的客观事实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盗窃公私财产数量较大的行为,或持续进行多次盗窃活动,也包括入户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
对于盗窃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金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就需要根据受理案件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判断。
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