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曾多次触犯法律并被定为重罪者,包括故意杀害他人、实施爆炸行为、参与抢劫活动、发生强奸事件或实施绑架行为等,且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予以假释。
(1)在对待累犯问题上,无论罪犯所受惩罚的具体类型和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假释。
(2)对于那些实施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不得予以假释。
这里所指的"暴力性犯罪"并不仅限于我们之前提到的那几类犯罪,它还涵盖了其他涉及对人身行使有形力量的犯罪行为,例如伤害他人、发动武装叛乱、进行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行。
(3)对于那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者,即便他们在服刑期间获得了减刑,使其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但仍然不允许给予假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