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保险行业的规定,保险追溯期为三年。
所谓追溯期,乃是旨在自保险期间得以正式启动之时起,向前倒推至约定的时间段。
在此过程中,若投保人能够实现连续投保,则追溯期可实现连续计算,然而最长时限不得超出三年之限。
保险合同签约双方在保险合同文书中共同约定的一段时长,从保险责任起始日为起点向前追溯而来。
对于此期间内所发生并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