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集资诈骗罪所涉及的八类相关情形,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集资行为结束以后,集资款项并未被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即使投入了,但其与筹集资金的规模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以至于无法偿还集资款项;
其次是集资者肆意挥霍集资款项,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归还;
再次是集资者携带集资款项潜逃;
第四是将集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是集资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第六是集资者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实施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行为,以逃避返还资金;
第七是集资者拒绝交代资金去向,以逃避返还资金;
最后是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