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额外征收消费税相关事宜的通告》的明确指示,在原有的“小汽车”类别项目下特地新增了一个子类别——"超豪华小汽车"。
其所针对的消费领域是那些单辆零售价超过人民币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及中轻型商用客车,也就是说这些车型都需要被视为子类别“超豪华小汽车”的范畴。
对于这类超豪华小汽车,除了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现行的税率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外,还需在零售环节再额外征收10%的消费税。
而负责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则被认定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在计算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时,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对于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其消费税税率将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的总和来计算。
具体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