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其车主并不具备办理报废程序的资格。
毫无疑问,必须首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扣除相应分数和缴纳罚款,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减免或抵扣。
禁止预留交通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为了确保机动车能够顺利地进入报废程序。
根据规定,当机动车需要报废时,车主需将机动车交付给指定的报废公司,然后由报废公司与当地车管所进行后续的交接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若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则有关证件将会被锁定,导致此类报废事宜无法正常进行。
即便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机动车仍然需要先处理完所有的违法行为,才能进行报废手续的办理。
如果车主选择自行报废机动车,那么这将直接影响到他(她)未来驾驶证的所有相关业务办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驾驶员的累计积分达到12分及以上时,他(她)将失去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必须立即与当地交管部门取得联系,待积分消除后方可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