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由父母出全资购买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如果该房产系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毫无疑问,它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该房产是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房产应该被视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该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房产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的债务,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债务,如果是由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同样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工资和奖金收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第四,因遗产继承或者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
以及第五,其他法律明文认定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基于上述解析,回看之前讨论的问题,可以得出结论:
婚后由父母出全资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房产的实际登记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