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在七日内予以受理;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公安机关需向报案人或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在接到相关复议申请之后,公安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方有关结果。
如经调查核实认定不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极其微小、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依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还给移送单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