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具备以下重要职能:
首先,他们负责全县范围内的道路和水路运输以及航道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对于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也肩负着重大职责;
再次,在水上交通管制任务中,他们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登记以及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危险品运输等多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他们还负责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业、港口行业进行管理,包括水运统计、水运科研、水运人才的培训和生产经验交流、总结、推广等工作;
最后,他们需要编制并上报辖区内水运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可行性前期工作的审查工作,同时还要负责辖区内航道及其港航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
法律依据: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