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成立案件:
首先,盗窃的财产价值必须达至人民币1000元;
其次,虽然盗窃金额未达到1000元,但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可作为立案依据:
1.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次数认定应为二年内实施盗窃行为超过三次以上;
2.以进入住户方式进行盗窃,此处所称“户”系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住场所;
3.携带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持有或足以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器具进行盗窃;
4.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行为。
最后,即使盗窃的财产价值仅为人民币500元,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亦可作为立案依据:
1.曾因盗窃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
2.一年内曾因盗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
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于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
6.在医院内盗窃患者或其亲属的财产;
7.盗窃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项、物资;
8.因盗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
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