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后首饰及黄金物品的处置事宜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该首饰是原配母嫁女的陪嫁品,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它应被视为原配妇女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这些物品是在新人喜结连理之日由亲朋好友赠送的贺仪,其具体归属将取决于实际情况,若未能提供确凿之证据证明此系专为原配妇女所赠,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再者,若这些首饰是男方家庭作为聘礼送给女方的,那么它们也应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这些首饰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那么其归属权将依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来确定。
若某件首饰被认定为仅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反之,若某件首饰未被认定为某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仅仅被视为普通财物,那么它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金银首饰,一般来说都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