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一般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而对于个人专用品等特殊物品,则通常应归其个人所有;
其次,针对那些不易分割且需共同使用的房屋,应该依据双方的住房需求状况以及是否有利子女抚养或者未犯错一方等因素来进行分配,取得房产的一方可就此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该房地产价值一半的赔偿金;
第三,当夫妇因工作原因居住在两地且各自独立管理和使用共有财产时,在离婚分割这些财产时,每一方都将拥有自己负责管理和使用的部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如果存在巨大的财富差距,那么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有义务用与其差额相等的财产来填补另一方的空缺。
对于那些在婚前已经拥有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自然损毁、消耗或消失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提出要用共同财产弥补损失的请求,这项主张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