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定金与违约金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点在于,前者属于担保措施的一种,后者则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
首先,在生效条件上,定金需要在实际交付之后才能发生约束力,亦即,即便当事人之间的合约明文规定了定金事宜,若定金并未实际支付,那么这部分定金条款将无法发挥其效力;
然而,违约金则是在双方签署协议之时便具有效力,只需双方签字同意,便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从支付形式来看,定金一般需于签订合同之际或之前预先支付,旨在为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并且具备双倍偿还的惩罚性质;
反观违约金,则是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若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须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额,无需提前支付。
最后,从本质上看,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同时具有预防违约金的功效,故此,定金在目的、性质以及功能等多个层面上都与违约金有着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