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早教班服务协议的合作过程中,倘若消费者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对此类情况,他们可以在适当时候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第一,对于"不公平条款"进行分析,与相关方展开积极有效的对话,谋求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
其次,若无法更改或消除"不公平条款",消费者有权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投诉,请求该机构介入调解。
最后,如果"不公平条款"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