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法官希望原告予以撤诉的原因分析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探讨:
疑虑1:
为何法官倾向于建议原告撤诉以促成和解?此种情况下,法官承担着促进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职责,因此有可能会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官自身判断,建议原告考虑撤诉以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撤诉的最终权力依旧归属于原告自身,法官并无权利强制要求原告撤诉。
二、有关原告撤诉的后果揭示:
1.若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均将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诉讼时效自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若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
三、关于按撤诉处理的具体情形列举:
1.若原告或上诉人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则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2.若原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审理,亦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3.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场,同样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4.若原告应当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却未予支付,且在人民法院发出预缴通知后仍未缴纳,或者虽已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仍然未缴纳诉讼费用的,也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如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亦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6.对于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场的,同样可能被视为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