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需要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寻求协助。
最后,法院将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对监护人的选定做出最终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为其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士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需得到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