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以,当被执行人没有依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利向与此案件相关联的单位进行调查,以获取关于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方面的财产信息。
同时,依据相应的状况,人民法院也拥有对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扣押、冻结以及划拨、变卖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