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入室盗窃撬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乃是指行为人为未来之犯罪活动所做的筹备工作,包括为犯罪进行预谋以及为犯罪创造必要的条件等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清楚地了解其预备行为旨在为破坏某种特定客体制造条件,且期待借助此种预备行为推动犯罪顺利实现;
而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行动为实施犯罪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