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车若因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驾驶人须承担罚款责任。
如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罚款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情况下,若涉案机动车自被暂扣之日起30日内,未得到车主或运行管理者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应手续;
或尽管已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但在公告期内仍未前来接受处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将该机动车移交至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