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教唆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在其实际触及的法定刑内以更严厉的标准加以惩处。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年人,都必须接受他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确定相应的惩罚,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将按照主犯的标准被予以处罚,而那些发挥的是辅助性或者次要作用的将按照从犯的标准被处理。
此外,对于那些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也必须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然而,如果被教唆的对象并未真正实施教唆内容中的罪行,那么对于教唆者来说,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