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您参阅公安机关所给出的驳回依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信形式向公检法办案机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对于收悉的申请,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应于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将原因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