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律师出现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则应由注册地所在的城市行政区域内,或直辖市内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实施为期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停止执业处罚,并可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如有违法所得,则应予以没收;
若情节严重者,则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若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影响依法处理案件的;
(2)向上述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从而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恶意勾结,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诋毁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机密的。
若律师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则应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