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占罪的审理程序,实行告知才处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通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人启动诉讼程序并提出告诉后,司法机关方能正式展开对侵占罪行径的刑事诉讼活动。
因此,在面对侵占罪告诉问题时,我们需要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告知的当事人。
普遍来看,侵占罪的告知人应当为被害人。
然而,若由于受到强制或威胁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行使告知权,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亦具有法定告知义务。
其次,告知的适格对象。
被害人应该向何种机构或人员进行侵占罪的告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于此类报案、控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如发现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无论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关进行告知,都应视为已完成告知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