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某人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等,经调查核实后,通常可以判断该人为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除非有确凿的反证予以推翻。
2.对于涉及到帮信罪的情况,若给受害者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被害人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索。
若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可通过此途径解决;
反之,若不满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或者不愿以此方式解决,也可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若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将暂时中止审理,直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