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撤销案件是指有必要对相关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行事的调查工作加以撤销或者终止;
而应撤未撤的现象,无疑属于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对公安机关的相关行为进行审查与纠正。
若某位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那么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机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由后者来决定是否解除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并且在决定生效后,同样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