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家公务人员亲属犯下的犯罪,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互有意图的受贿行为。
这意味着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某些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然而他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亲属将会从这个过程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这种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
直接意图的共同受贿,即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他们期望他们的亲属能够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以及间接意图的共同受贿,即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他们默许或者放任他们的亲属能够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其次,是疏忽大意的受贿行为。
这意味着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本身并未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对于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的亲属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的后果,他们本应预见到却未能预见到,或者他们轻信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最终的事实却是他们的亲属确实实施了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的行为。
最后,是亲属利用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影响力,直接为他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受贿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