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未能当场将涉案者抓获,但若已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参与其中,那么仍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对于那些以盈利为主要动机,并且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一旦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首先,若是参与赌博的人数多达三人,而在此过程中所获取的抽头上限累积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如果是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赌资总额累计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者,如果是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以上;
此外,如果是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情况。
同样地,如果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且将赌博作为自己的职业,那么这种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在赌博犯罪案件中,用于下注的款项、用以兑换筹码的资金以及通过赌博所赢得的资金都属于赌资范畴。
然而,如果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那么赌资数额则可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