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指的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图谋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律规定并涉及文物保护层面的问题,比如涉嫌运输、私自携带或者通过邮寄等途径向境外输送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
这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单位,甚至个人亦然。
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且故意的态度。
而犯罪活动的直接指向就是那些被国家明文禁止出口的文物,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就是违反了海关的相关规定,试图逃避海关的监管,从而非法地将这些文物运送、携带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跨越国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