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证据分类中,书证与物证两者无论在外在形态还是内在特性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书证乃是记录并反映出特定思想或行为的物质载体;
相比之下,物证的本质在于以其物理特征、外观形态、尺寸大小、规格质量等来直接验证案件事实,此类实物本身并无任何思想内涵可言。
其次,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书证而言,法律规定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格式及完成特定的法定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而针对物证的认定,并不需要上述额外的规定和条件限制。
再者,书证通常都有明确的制作者,能够反映出制作者的思维模式或主观动机;
然而,作为物证的实体对象,却无法体现出类似的特性。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同一件物品可能同时兼具书证与物证两种角色。
当其所承载的文字信息被用于证明待证事实时,该物品便属于书证范畴;
而当其物理特征被用来证实待证事实时,则转变为物证的性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