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传唤以及拘传时有明确规定,其持续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然而如若遇到案件情节极其重大且复杂,以至于必须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的情况下,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此外,严禁通过连续不断地传唤、拘传等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确保他们享有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