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做法是允许的。
所谓“翻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或者书面改变擅自作出的有罪供述的一种行为的总称。
它主要包含了否认型翻供与辩解型翻供这两种形式,其中,否认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或者部分地推翻原先所承认的犯罪事实;
而辩解型翻供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并未否认事实,但是却提出了一些可能会对犯罪构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辩解,这些辩解实际上已经导致了原有供述的改变。
从本质上看,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先前作出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简单来说,翻供就是推翻之前的供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