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贷款人有义务在下述期限内偿还所借之款:
第一,借款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全额归还欠款;
若双方无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应自借款发放日起计算一个合理期限后全额归还,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如期全部或部分偿还借款本息,则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或依照相关法规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第三,借款人在到期之前有权利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在贷款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展期。
第四,禁止采用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如果借款合同上并未对此项支付利萨进行任何具体规定,那么就将视作没有利息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