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缓刑期间再度触犯法律,需立即撤销其缓刑资格,强制执行原先的判决刑罚。
同时,对于新犯之罪行,亦应依法予以审判,并于审理终结后,将两者合并成数起并罚案件,对罪犯实施量刑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不再适用缓刑制度;
其次,需要对罪犯的新罪行进行独立审判,根据其犯罪行为及危害程度,确定最终的刑罚;
最后,将新罪行的判决结果与前一次犯罪的一年有期徒刑进行合并处理,以实现数罪并罚的目的。
我国现行的数罪并罚原则为“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罪犯所犯两起或多起罪行进行量刑时,应在其中较重的刑罚基础上,适当增加刑期,但不得超过两起刑罚总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