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减刑条件方面的明确规定,若在判决确定犯罪罪名之后,涉案人员家属或其本人能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积极缴纳相应罚金,则可被视为具有认罪悔过之表现。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然而,如有拒绝缴纳罚金者,尽管已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但未实际履行,法院将视此为对判决结果的不服,因此应采取更为严格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