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冠名制造行为已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无疑是违法的。
具体来说,以下七类行为皆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在未获商标注册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二)在未获商标注册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
(五)在未获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产品再次投放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其他形式的损害。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