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首先,关于一审裁判结果的不满者,即被告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在此基础上,通常的时间限制为十日之内。
其次,对于对于一审裁判结果的不同意的公诉机关来说,它们可以行使其检察职能进行抗诉并申请介入第二阶段的审理过程。
中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当案件在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该诉讼程序便告终结,无法再次上诉或抗诉。
然而,如果发现一审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二审终审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人民法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亦称为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诉、抗诉,抑或是申请再审,这些行为均不属于新的起诉。
因此,如果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处刑罚,那么他们将无法对同一行为再次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满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于上诉程序,而非另行起诉。
但如果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