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辩护洗清帮信罪名,可提交实际并不知情之证据予以证实。
能够证明无辜者并未明知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1)实物证据;
(2)文字/文书证据;
(3)目击证人所提供的证词;
(4)受害者的陈述;
(5)嫌犯或被告方的供述与辩解;
(6)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以及
(8)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
证据,即依照特定诉讼规则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决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问题乃是诉讼的核心所在,在每一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借助证据及其构成的证据链条重塑还原事件真相,唯有基于充分证据所做出的裁决才可能成为公正的裁决。
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皆为证据。
证据涵盖以下方面:
(1)实物证据;
(2)文字/文书证据;
(3)目击证人所提供的证词;
(4)受害者的陈述;
(5)嫌犯或被告方的供述与辩解;
(6)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以及
(8)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
然而,证据必须经得起查证核实,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