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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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即提供帮助的人是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因此,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构成帮信罪的,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涉嫌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吗

一、涉嫌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吗

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是必须要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法律规定,帮信罪主观方面要求“明知”,即提供帮助的人是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因此,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构成帮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客体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

犯罪主体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涉嫌帮信罪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成立帮信罪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吗?

1、成立帮信罪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和“掩隐罪”客观方面都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合。“帮信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掩隐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如果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或者为掩饰、隐瞒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犯罪行为就出现交叉重合。但如果能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通谋,则“帮信罪”与“掩隐罪”所有的客观行为都可归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决定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抑或“帮信罪”、“掩隐罪”。

(1)主观明知方面,“帮信罪”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掩隐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上游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掩隐罪”的情形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故意内容就会出现部分重合,主观明知程度成为区分二罪的关键。

据此,需要查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是否明确知道并自愿提供帮助,或者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等行为予以帮助,或者帮助转账、套现;或者行为人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之间在一段时间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转账、取现行为与诈骗行为呈现交替重叠、循环往复的状态时,可以认定诈骗罪共犯。

(2)如果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行为人是诈骗罪共犯,但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转账、套现、取现或为此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可以认定“掩隐罪”。只有在既不能证明是诈骗罪共犯,也不能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上游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则认定为“帮信罪”,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是必须要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以上就是关于涉嫌帮信罪需要主观明知吗的相关介绍。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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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分明知跟不知,如果是明知那么就会构成帮信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知就不会构成帮信罪,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帮信罪分明知跟不知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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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问一下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回复] 结论:应该排除中立业务来认定。
解析:
按照规定的明知,可以将真正意义上的中立业务行为排除在外:
其一,帮信罪的明知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
其二,明知不仅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概括明知;
其三,明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慎把握,不能仅仅以行为人知道“两卡”不能买卖、转让还实施买卖、提供等行为,或者银行在办卡时已经提示不能买卖,就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从实践看,转让“两卡”并非一定会用于犯罪,有的可能只是为了规避实名制,而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电诈意见的规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有未受过处理等进行综合评判。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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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酒吧喝多了就在酒吧跟服务员起冲突服务员说了两句朋友不爱听的话就被打伤了,现在都还在医院里面治疗,我想知道关于故意伤害中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观要件之
一,对认定犯罪以否、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又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而在刑法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故意或是过失,少量的犯罪定性以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为必要。如盗窃罪就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必要,而传播淫秽牟利罪就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在此笔者只是想对具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中的故意与过失加以探讨,并且主要是以故意为基点。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包含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的部分,而意志因素则是指后面的行为人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部分。居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就产生了早期的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前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1】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向,一种偏向意志因素,另一种偏向认识因素,这就缩小或扩大了故意的范围。因此后期又出现了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容认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才成立故意,但这种意志并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消极容认、放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盖然说认为,容认、放任、同意只是情绪的要素,并没有任何心理实质,也难以证明,结局只能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容认、放任、同意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较大的可能性但又不需要高度的盖然性),还实施该行为,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般的可能性)时,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2】根据目前的通说比较赞同容认说,也就是前面对犯罪故意所下的定义。立足于通说的定义,笔者想对其进行一番解释。笔者认为尽管主观方面是主观性的东西,但是仍然离不开客观的影子。相反,主观方面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就拿犯罪故意来说,无论是认识的因素还是意志的因素都含有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在内。而一般对犯罪的认定也是先对客观的要件入手,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便是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也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的手段、方法、时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物来认定。之所以这样,是有其深刻的根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引进来的。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先是认识到犯罪客体的存在,也即到底什么客体受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居于此而进行立案侦查。从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是谁,最后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便是以此为根基。因此,要更好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必须对客观事实加以很好的认定。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谓危害行为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也即是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结果,即是对法益有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的危害损失。了解危害行为与结果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某甲欲对某厂的管理员某乙报复使其被老板炒鱿鱼,而将某乙所在厂的仓库中的物资窃走。从表面上看,某甲的犯罪动机是要对某乙进行报复,但我们不能就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是这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报复行为并能够达到使其被炒鱿鱼造成其损失的目的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这样就显得有点荒谬。要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的内容,首先就要看某甲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的侵害,且这种侵害是否达到刑法需要惩罚的程度(可罚性)。显然,某甲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两个结果:一是造成某乙的损失;二是造成该厂的财物损失。而只有该厂的损失才是应该受刑法惩罚的法益侵害结果。所以,认定主观故意时,就要以后者为犯罪的结果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该厂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上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事实上对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认定更显得复杂且意义重大。原因在于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往往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加以确定的。也就是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大前提具体犯罪构成,小前提行为人的行为而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段论来进行认定。而实际中的行为千奇百怪,具体犯罪构成尽管是“犯罪的类型”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此,理清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从而将实践中的具体犯罪行为抽象出来囊括到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有复杂多变,且主观性强的特点,因而特别对具体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明确更是务实界必不可免的一道工序。下面笔者就从三个特例入手,来对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探讨。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此,正确认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区别构成此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来看,行为人对消防法规的违反主观上不是具有希望至少也是放任,因而明显是故意。但为何在在认定该罪时,要将其主观方面严格限制在过失当中?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可能是故意的,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这不仅没有完全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引出了另外一些问题: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肯定是故意,因为必须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而拒绝改正,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而对于这种“明知故犯”所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存在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又是什么?笔者以为之所以将其认定为过失有以下两个原因:第
一,如果将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为故意,将无法区分其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是故意,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按照后果的形式,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二,要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从其后果来看,更重要的的是从行为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或危险的程度来认定。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多种多样,只有达到刑法可惩罚的程度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结果,也就是看行为所造成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程度是否应加以处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火灾、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等等一系列后果,但不是全部的后果都可以囊括到对客体的侵害中。只有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达到刑法认为应该处罚的程度了才算是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因此,在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时候就必须了解本罪的客体。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复杂客体,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行为人侵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调整,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法调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才是将该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原因。所以,防火责任人员的行为虽然对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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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嫌帮信罪怎么明知
认定帮信罪的明知是从几个方面去认定的。首先从明知的属性去看,就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从明知的程度去看,就是行为人需要是确定的明知。若是依旧不知道我国涉嫌帮信罪怎么明知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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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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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信罪如何认定明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会构成帮信罪,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帮信罪如何认定明知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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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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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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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应当是根据客观的表现行为方式判断主观明知。比如说从故意的角度上来看的话,明知是属于概括故意当中的明知,也就是要求应当知道的情况之下,也是会构成故意。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帮信罪怎么判定明知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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