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买卖受法律保护的“三有”物种的刑罚执行标准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凡有违反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擅自非法捕杀、贩运或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必须缴纳罚金;
其次,若上述情节较为恶劣者,将可能被判处五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最后,对于情节极其严重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买卖“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
一旦触犯此项法规,不仅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而且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而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更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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