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达成敲诈勒索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便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项罪名。
以下为具体说明:
首先,行为人应属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需要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行为人还需实现特定的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以使其感到恐惧,从而导致对方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最后由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取财产收益,同时也造成了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在此过程中,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五花八门,例如扬言将采取暴力手段、揭露个人隐私或违法犯罪行为及损害声誉等均可视为威胁。
须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若非为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仅因债权债务纠纷而威胁债务人的情况,通常不能判定为此罪。
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争议颇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