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法规,在高速公路的行车过程中,如若有任何车辆因为疏忽掉落物品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这类事故的责任将由物品掉落的车辆负全责;
反之,如果是多辆车同时引发了交通事故,且它们各自的过错程度尚未达到罪责难逃的地步,此类情况则需根据各车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实际效应及其明显程度来综合评定,决定哪几辆车应承当主要的、次要的或同等的责任。
具体而言,(一)如果是由于单方面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是由于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性,来分别判定他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