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担保人提供虚假担保的情况。
在借贷合同的环境中,担保人为第三方参与者,其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若行为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并由担保人提供虚假担保,这实际上就是借助担保人的信誉来实施诈骗行为。
然而,担保人是否构成共犯,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明确知晓行为人的诈骗意图。
如果担保人仅仅知道行为人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贷款,但并不清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说担保人对此不应有认知,那么他们就无法构成共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和行为人之间缺乏构成共犯所需的“共同故意”。
2、担保人提供真实担保的情况。
通常来说,只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真实且有效的,即便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银行仍将执行担保人的担保权益,因此银行并未被欺诈,也不会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甚至连行为人都可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然而,根据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中的任意一项行为,使得银行产生误解并处分了银行资金,那么行为人便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