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司法文书宣告之日起计算为期七天。
关于法院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之差异,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编制笔录等多元方式。
对于书证材料,应尽最大努力提取原始文件,若确实存在困难,则可考虑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作为替代品进行保全;
对于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制图表、复制模型或者维持原物状态等多种手段进行保全;
对于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所呈现出的图像和声音,或者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进行保全;
对于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形式进行保全,同时力求记录准确、可靠,保持其原始稿件或原意,笔录经过本人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纳入案卷予以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损毁或未经许可的销毁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