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欠条上记载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将有助于提高贷款收取的安全性,然而却并非欠条成立以及有效的必备要素;
即便欠条中未包含身份证号码,只要其各项条款完整无缺,那么该欠条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若欠条中包含了身份证号码,则在锁定借款人身份方面会更为便捷迅速且更为可靠。
其次,借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便足以使其生效。
由于人类的笔迹如同指纹一般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复制性,因此通过笔迹鉴定便可确定相关事实。
即使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只需进行笔迹鉴定即可证实相关情况。
实际上,即便是欠条中包含了身份证号码,倘若借款人否认该号码系本人所填写,最终仍需进行笔迹鉴定以求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