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调查程序,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若相关事件并不满足法定立案标准,办案机构有权决定暂不立案处理;
但是,一旦进入了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并符合了他们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刑事责任追究条件时,他们就应立即展开正式的立案调查。
其次,在收到控告、举报及自首等多样化的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必须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地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当他们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也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还需将此决定通知到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他有权申请复议。
最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他们都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此时,人民检察院有义务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具体理由。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他们就应该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也必须依法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