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相关规定,占地面积在300平米以内的普通营业场所无需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然而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而言,譬如宾馆、饭店、购物中心、集市贸易市场、客运转运站候车大厅、客渡轮码头候船厅、民航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议中心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等,则必须按照程序申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凡属公众聚集性质的场所,在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均需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此类场所应具备诸如消火栓、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识、灭火器材、防火门、烟雾感应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报警系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一系列必要的消防设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